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成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初步研究了以下问题: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这一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基本特征,建立这一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和今后的立法任务,为达到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主要措施。现将我们的一些看法和意见,汇报如下,供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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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ღ◈✿,成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ღ◈✿。初步研究了以下问题ღ◈✿: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ღ◈✿,这一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基本特征ღ◈✿,建立这一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和今后的立法任务ღ◈✿,为达到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主要措施ღ◈✿。现将我们的一些看法和意见ღ◈✿,汇报如下ღ◈✿,供领导和同志们参考ღ◈✿。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ღ◈✿:“依法治国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ღ◈✿。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这一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法ღ◈✿。十五大报告同时要求ღ◈✿:“加强立法工作ღ◈✿,提高立法质量ღ◈✿,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ღ◈✿,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我们要努力实现这个立法工作的总目标和总任务ღ◈✿,为依法治国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ღ◈✿,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ღ◈✿,一再强调ღ◈✿,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ღ◈✿,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ღ◈✿。邓小平同志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原则ღ◈✿。他指出ღ◈✿: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ღ◈✿,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ღ◈✿,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ღ◈✿;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ღ◈✿,一手抓建设ღ◈✿,一手抓法制ღ◈✿;社会主义道路ღ◈✿,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段专政ღ◈✿,党的领导ღ◈✿,马列主义ღ◈✿、毛泽东思想ღ◈✿,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ღ◈✿,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ღ◈✿,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ღ◈✿;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ღ◈✿,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ღ◈✿,必须加强法制ღ◈✿,必须使民主制度化ღ◈✿、法律化ღ◈✿;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ღ◈✿、民法ღ◈✿、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ღ◈✿,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ღ◈✿,做到有法可依ღ◈✿,有法必依ღ◈✿,执法必严ღ◈✿,违法必究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ღ◈✿,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ღ◈✿。
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ღ◈✿,都对法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ღ◈✿,从现在起ღ◈✿,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ღ◈✿。1982年ღ◈✿,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ღ◈✿,根据党中央作出的全面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我国的新宪法ღ◈✿。这部宪法的通过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ღ◈✿。1987年ღ◈✿,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ღ◈✿,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ღ◈✿。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ღ◈✿,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ღ◈✿。应兴应革的事情ღ◈✿,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ღ◈✿。1992年ღ◈✿,党的十四大报告在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ღ◈✿,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ღ◈✿,加强立法工作ღ◈✿,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ღ◈✿、加强宏观经济管理ღ◈✿、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ღ◈✿,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ღ◈✿。1993年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ღ◈✿,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ღ◈✿,加快经济立法ღ◈✿,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ღ◈✿、刑事法律ღ◈✿、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ღ◈✿,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ღ◈✿。1997年ღ◈✿,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出ღ◈✿,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ღ◈✿,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ღ◈✿,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ღ◈✿,依法治国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ღ◈✿,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进一步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前进方向ღ◈✿。
我们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ღ◈✿,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的深刻变化和重大发展ღ◈✿。依法治国ღ◈✿,把坚持党的领导ღ◈✿、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公海赌赌船710ღ◈✿,ღ◈✿,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ღ◈✿,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ღ◈✿。适应依行治国的要求ღ◈✿,必须加强立法工作ღ◈✿,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ღ◈✿,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ღ◈✿。
我们的法律ღ◈✿,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也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ღ◈✿。二十年来ღ◈✿,我国成功地走出一条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实现现代化的道路ღ◈✿。进行广泛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ღ◈✿,正在建立史无前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ღ◈✿;进行政治体制改革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取得突出的成就ღ◈✿;其他各方面的改革也取得重大进展ღ◈✿。在改革的推动下ღ◈✿,我国国民经济ღ◈✿、人民生活和综合国力都上了一个很大的台阶ღ◈✿。在这个过程中ღ◈✿,从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ღ◈✿,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ღ◈✿,建立健全必要的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ღ◈✿,先后通过了现行宪法和一大批基本的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重要的法律和法规ღ◈✿,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ღ◈✿。我们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同法制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的ღ◈✿,成绩卓著的法制建设ღ◈✿,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ღ◈✿。我们要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ღ◈✿,就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ღ◈✿,继续总结各方面的成功经验ღ◈✿,把它上升为法律ღ◈✿,变成国家的意志ღ◈✿,变成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化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严格执行ღ◈✿,实行依法治国ღ◈✿,必将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ღ◈✿、长治久安ღ◈✿。
法律体系ღ◈✿,一般讲ღ◈✿,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ღ◈✿。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ღ◈✿、经济ღ◈✿、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ღ◈✿、经济制度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ღ◈✿,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ღ◈✿,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有根本区别ღ◈✿。我们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需要研究和明确两方面的问题ღ◈✿:一个方面要科学地界定这一法律的构成ღ◈✿,确定它包括哪些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ღ◈✿,即法律体系的范围ღ◈✿,确定它由哪些法律部门组成ღ◈✿,即法律的分类ღ◈✿。另一个方面要阐明这一法律体系所具有的本质特征ღ◈✿,揭示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ღ◈✿,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ღ◈✿,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ღ◈✿,由部门齐全ღ◈✿、结构严谨ღ◈✿、内部协调ღ◈✿、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ღ◈✿,是保证我们的国家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ღ◈✿。
法律体系的构成ღ◈✿,首先涉及到这一体系所包括的法律的范围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围如何确定ღ◈✿,目前有三种意见ღ◈✿。第一种意见认为ღ◈✿,我国的法律体系只包括宪法和法律ღ◈✿,不应包括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ღ◈✿。主要理由是ღ◈✿,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立法体制下ღ◈✿,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法律ღ◈✿,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ღ◈✿,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提并论ღ◈✿。
第二种意见认为ღ◈✿,我国的法律体系除了包括宪法和法律外ღ◈✿,还应包括行政法规ღ◈✿,特别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ღ◈✿。主要理由是ღ◈✿,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ღ◈✿,具有在全国一体执行的效力戶田惠梨香ღ◈✿,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ღ◈✿;授权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ღ◈✿,在国家有关法律未制定前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ღ◈✿。
第三种意见认为ღ◈✿,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以宪法为统帅ღ◈✿,法律为主干ღ◈✿,同时包括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ღ◈✿、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ღ◈✿。主要理由是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ღ◈✿,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ღ◈✿、民事ღ◈✿、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ღ◈✿,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ღ◈✿,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ღ◈✿;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ღ◈✿,并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ღ◈✿,省ღ◈✿、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ღ◈✿,报省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ღ◈✿,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ღ◈✿;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ღ◈✿,经济特区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ღ◈✿,可以制定在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ღ◈✿。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ღ◈✿。上述基本法律ღ◈✿、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ღ◈✿,都属于法的范畴ღ◈✿,是法的形式渊源ღ◈✿,它们的阶位不同ღ◈✿,各自具有不同的效力ღ◈✿。
我国国家大ღ◈✿,情况复杂ღ◈✿,各地经济ღ◈✿、文化发展不平衡ღ◈✿,各种社会关系除了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外ღ◈✿,还需要由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辅助调整ღ◈✿。从现实情况看ღ◈✿,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中ღ◈✿,一部分是为实施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定ღ◈✿,一部分是对尚未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有关方面的管理作出规定ღ◈✿,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ღ◈✿。从总体来看ღ◈✿,法律与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等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处于主ღ◈✿、次地位ღ◈✿,应该都包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范围之内ღ◈✿。
法律体系的构成ღ◈✿,还涉及到法律的分类问题ღ◈✿。我国在实际工作和法学研究中ღ◈✿,一般有两种分类方法ღ◈✿:一是按照法律所涉及的基本社会活动划分为若干方面戶田惠梨香ღ◈✿,如分成政治的ღ◈✿、经济的ღ◈✿、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ღ◈✿;二是按照法律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ღ◈✿,如把法律分为刑法ღ◈✿、民法ღ◈✿、行政法ღ◈✿、诉讼法等法律部门ღ◈✿。前一种分类方法ღ◈✿,虽然比较直观ღ◈✿,但按这种方法划分ღ◈✿,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会相互交叉混同ღ◈✿,很难体现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严密性ღ◈✿。后一种分类方法ღ◈✿,主要是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ღ◈✿。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ღ◈✿,采用这种分类方法ღ◈✿,符合法律自身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ღ◈✿,也能够反映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ღ◈✿。多数意见认为ღ◈✿,法律体系按法律部门分类ღ◈✿,是比较科学可行的ღ◈✿。
我国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ღ◈✿,多年来法学界和立法工作部门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ღ◈✿,提出了多种方案ღ◈✿。这些方案的分类标准略有不同ღ◈✿,有的划分得粗一点ღ◈✿,有的划分得细一点ღ◈✿,比如ღ◈✿:有的认为由6个部门构成(民法ღ◈✿、民诉法ღ◈✿、刑法ღ◈✿、刑诉法ღ◈✿、行政法ღ◈✿、行诉法)ღ◈✿;有的认为由9个部门构成(在6个部门的基础上ღ◈✿,增加了宪法ღ◈✿、经济法ღ◈✿、社会法)ღ◈✿;有的则认为由10个部门构成(将上述分类中的三个诉讼法合并为司法程序法ღ◈✿,另增加了商法ღ◈✿、环境资源法ღ◈✿、劳动法等)ღ◈✿。有的同志还提出ღ◈✿,有关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冲突规范ღ◈✿,也应考虑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ღ◈✿。
我们反复比较ღ◈✿、讨论ღ◈✿,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ღ◈✿,这7个部门是ღ◈✿:宪法及宪法相关法ღ◈✿、民法商法ღ◈✿、行政法ღ◈✿、经济法ღ◈✿、社会法ღ◈✿、刑法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ღ◈✿。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ღ◈✿,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ღ◈✿。这种划分ღ◈✿,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ღ◈✿,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ღ◈✿,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ღ◈✿,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ღ◈✿。下面ღ◈✿,按这7个法律部门分别加以说明ღ◈✿: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ღ◈✿,它是我国社会制度ღ◈✿、国家制度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ღ◈✿。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ღ◈✿,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ღ◈✿,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ღ◈✿,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ღ◈✿,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ღ◈✿,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ღ◈✿,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ღ◈✿,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ღ◈✿,以及有关国家领域ღ◈✿、国家主权ღ◈✿、国家象征ღ◈✿、国籍等方面的法律ღ◈✿。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ღ◈✿。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ღ◈✿、法人之间ღ◈✿、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ღ◈✿。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ღ◈✿。它包括自然人制度ღ◈✿、法人制度ღ◈✿、代理制度ღ◈✿、时效制度ღ◈✿、物权制度ღ◈✿、债权制度ღ◈✿、知识产权制度ღ◈✿、人身权制度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ღ◈✿。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平等ღ◈✿、自愿ღ◈✿、等价ღ◈✿、有偿ღ◈✿、公平和诚实信用等ღ◈✿。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ღ◈✿,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ღ◈✿、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ღ◈✿。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ღ◈✿、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ღ◈✿,主要包括公司ღ◈✿、破产ღ◈✿、证券ღ◈✿、期货ღ◈✿、保险ღ◈✿、票据ღ◈✿、海商等方面的法律ღ◈✿。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ღ◈✿。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ღ◈✿、行政行为ღ◈✿、行政程序ღ◈✿、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ღ◈✿。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ღ◈✿,包括国防ღ◈✿、外交ღ◈✿、人事ღ◈✿、民政ღ◈✿、公安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国家安全ღ◈✿、民族ღ◈✿、宗教ღ◈✿、侨务ღ◈✿、教育ღ◈✿、科学技术ღ◈✿、文化体育卫生ღ◈✿、城市建设ღ◈✿、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ღ◈✿。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ღ◈✿、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ღ◈✿。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ღ◈✿,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ღ◈✿、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ღ◈✿,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反不正当竞争ღ◈✿、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ღ◈✿;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ღ◈✿,主要是有关财政ღ◈✿、税务ღ◈✿、金融ღ◈✿、审计ღ◈✿、统计ღ◈✿、物价ღ◈✿、技术监督ღ◈✿、工商管理ღ◈✿、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ღ◈✿。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ღ◈✿、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ღ◈✿,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ღ◈✿、失业者ღ◈✿、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ღ◈✿。社会法的目的在于ღ◈✿,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ღ◈✿,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ღ◈✿、切实的保障ღ◈✿。它包括劳动用工ღ◈✿、工资福利ღ◈✿、职业安全卫生戶田惠梨香ღ◈✿、社会保险ღ◈✿、社会救济ღ◈✿、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ღ◈✿。
刑法是规定犯罪ღ◈✿、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ღ◈✿。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ღ◈✿。刑法所采取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ღ◈✿,即刑罚的方法ღ◈✿。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ღ◈✿、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ღ◈✿,给予刑事处罚ღ◈✿。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ღ◈✿,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ღ◈✿,维护社会正常秩序ღ◈✿,保护国家利益ღ◈✿、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ღ◈✿。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ღ◈✿。它包括民事诉讼ღ◈✿、刑事诉讼ღ◈✿、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ღ◈✿。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ღ◈✿,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ღ◈✿,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ღ◈✿。
总之ღ◈✿,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ღ◈✿,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的体系ღ◈✿,各法律部门之间ღ◈✿、各个法律部门内部ღ◈✿、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ღ◈✿,都应当相互协调ღ◈✿、成龙配套ღ◈✿,既不能重复相混ღ◈✿,也不能互相矛盾ღ◈✿。各地方各部门都不能各搞各的相互割裂ღ◈✿、矛盾ღ◈✿、重复的所谓“法律体系”ღ◈✿。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首先ღ◈✿,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ღ◈✿;其次ღ◈✿,每个法律部门中调整该类社会关系的基本的ღ◈✿、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ღ◈✿,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ღ◈✿、各个方面都基本有法可循ღ◈✿;再次ღ◈✿,各法律部门之间ღ◈✿、不同阶位和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ღ◈✿、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ღ◈✿,应当做到上下左右紧密配合ღ◈✿、相互协调ღ◈✿,使这个法律体系结构严谨ღ◈✿、形式科学ღ◈✿。可以说ღ◈✿,这三条是构成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ღ◈✿。
当然ღ◈✿,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ღ◈✿,并不断发生变化ღ◈✿,因此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ღ◈✿。有的法律中会同时包含其他法律的一些规范ღ◈✿,这就需要按这个法律的主体内容而决定其归类ღ◈✿。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ღ◈✿,随着社会的发展ღ◈✿,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ღ◈✿,新的法律部门将可能出现ღ◈✿,原有的法律部门也会有所调整ღ◈✿。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从本质上看ღ◈✿,与西方国家有根本的区别ღ◈✿;从法律体系的范围看ღ◈✿,包括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ღ◈✿,也区别于中央集权制国家或联邦制国家的法律体系ღ◈✿;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体系结构看ღ◈✿,我国立法采取成文法形式ღ◈✿,根据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ღ◈✿,虽然与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形式相接近ღ◈✿,但也借鉴了普通法国家立法中的可取之处ღ◈✿,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应该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ღ◈✿。
第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是在马列主义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毛泽东思想ღ◈✿、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建立的ღ◈✿。马列主义ღ◈✿、毛泽东思想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ღ◈✿,科学地回答了法律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ღ◈✿、本质ღ◈✿、特征ღ◈✿、作用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ღ◈✿。邓小平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ღ◈✿、毛泽东思想ღ◈✿,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ღ◈✿、发展阶段ღ◈✿、根本任务ღ◈✿、发展动力ღ◈✿、外部条件ღ◈✿、政治保证ღ◈✿、战略步骤ღ◈✿、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ღ◈✿,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ღ◈✿。这个科学理论体系也为正确把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ღ◈✿、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依据ღ◈✿。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ღ◈✿,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ღ◈✿,加快了立法步伐ღ◈✿,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ღ◈✿。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ღ◈✿,我国的法律体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ღ◈✿。
第二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ღ◈✿。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ღ◈✿,是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ღ◈✿,是我们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ღ◈✿,也是我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向前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保证ღ◈✿。我国的法律ღ◈✿,必须有利于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ღ◈✿,有利于加强工农联盟这一基础ღ◈✿,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建设我们的国家ღ◈✿;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ღ◈✿,有利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ღ◈✿,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ღ◈✿,管理国家事务ღ◈✿,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ღ◈✿,管理社会事务ღ◈✿。这就集中地反映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ღ◈✿,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ღ◈✿,为我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向前发展从制度上建立起了最可靠的保证ღ◈✿,彻底杜绝了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ღ◈✿。
第三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化ღ◈✿、法律化ღ◈✿、制度化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ღ◈✿,是我国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ღ◈✿,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ღ◈✿。这样的历史进程ღ◈✿,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ღ◈✿。为了推进我国的现代化事业ღ◈✿,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ღ◈✿,确立了发展经济ღ◈✿、政治ღ◈✿、文化的基本纲领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根据党的基本路线ღ◈✿、基本纲领而形成的ღ◈✿。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ღ◈✿,尤其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位ღ◈✿。我国的法律ღ◈✿,一定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ღ◈✿、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ღ◈✿、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ღ◈✿,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ღ◈✿,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ღ◈✿。我们要坚持立足于中国实际制定法律ღ◈✿,并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ღ◈✿,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ღ◈✿。
第四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ღ◈✿。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ღ◈✿,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ღ◈✿。它必然要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ღ◈✿,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ღ◈✿,引导ღ◈✿、规范ღ◈✿、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ღ◈✿。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ღ◈✿,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ღ◈✿,也要注意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ღ◈✿。我们制定的法律要体现党关于改革ღ◈✿、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ღ◈✿,将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ღ◈✿。法律应该是稳定的ღ◈✿,有了稳定性ღ◈✿、连续性ღ◈✿,才能树立起权威性ღ◈✿,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ღ◈✿。由于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ღ◈✿,各方面都在逐步走向法治ღ◈✿,在此过程中制定的有些法律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过渡性ღ◈✿、阶段性的特点ღ◈✿。因此ღ◈✿,对法律的稳定性又不能过份强调ღ◈✿,以免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经济ღ◈✿、政治ღ◈✿、文化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ღ◈✿。在这一时期建立的法律体系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ღ◈✿、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ღ◈✿。即使到2010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它也不是完美无缺ღ◈✿、一成不变的ღ◈✿,而是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ღ◈✿。
二十年来ღ◈✿,在党中央的领导下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ღ◈✿,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ღ◈✿,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ღ◈✿,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的方针ღ◈✿,将立法工作作为首位任务ღ◈✿,通过了新宪法ღ◈✿,相继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ღ◈✿。截止本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ღ◈✿,共审议通过法律案246件(另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5件)ღ◈✿,除去修订ღ◈✿、废止和失效的以外ღ◈✿,现行有效的法律178件ღ◈✿。此外ღ◈✿,1979年以前制定并继续有效的法律还有16件ღ◈✿,总计194件ღ◈✿。另据到1998年10月的统计ღ◈✿,国务院制定了818件行政法规ღ◈✿,其中现行有效的646件ღ◈✿;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00多件地方性法规ღ◈✿。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ღ◈✿。(上述立法项目数字是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法制讲座时的统计ღ◈✿。据新的统计ღ◈✿,到2002年8月底止ღ◈✿,审议通过法律案301件(另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件戶田惠梨香ღ◈✿、法律解释7件)ღ◈✿,除去修订ღ◈✿、废止和失效的以外ღ◈✿,现行有效法律218件(包括1979年以前制定并继续有效的法律11件)ღ◈✿;国务院制定了923件行政法规ღ◈✿,其中现行有效的629件ღ◈✿;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从总体上看ღ◈✿,现有法律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ღ◈✿,使我国的政治生活ღ◈✿、经济生活ღ◈✿、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ღ◈✿,基本上有法可依ღ◈✿。可以说ღ◈✿,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ღ◈✿,为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ღ◈✿、坚实的基础ღ◈✿。当然ღ◈✿,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ღ◈✿。一是有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ღ◈✿,由于实践经验不足ღ◈✿,立法难度较大ღ◈✿,尚未制定出来ღ◈✿。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善ღ◈✿,规定得比较原则ღ◈✿,操作性受到较大影响ღ◈✿。同时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ღ◈✿,社会关系也会发生新的变化ღ◈✿,客观上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加以调整ღ◈✿,原有的法律也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修改ღ◈✿。因此ღ◈✿,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是很繁重的ღ◈✿,即使在这一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ღ◈✿,适时地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ღ◈✿,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新领域的立法ღ◈✿,也将是长期的任务ღ◈✿。
下面ღ◈✿,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主体的法律的基础现状和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作一基本分析ღ◈✿。
我国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ღ◈✿,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ღ◈✿。1988年ღ◈✿、1993年和1999年先后三次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修改ღ◈✿,使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善ღ◈✿,能够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发展的需要ღ◈✿。同时还制定了宪法的相关法律34件ღ◈✿。作为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ღ◈✿,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ღ◈✿、国务院组织法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ღ◈✿、人民法院组织法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ღ◈✿,以及全国人大议事规则ღ◈✿、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ღ◈✿。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ღ◈✿、行政机关ღ◈✿、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ღ◈✿、职责权限ღ◈✿、运作方式ღ◈✿、工作原则ღ◈✿、议事程序等ღ◈✿。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ღ◈✿,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ღ◈✿。根据“一国两制”方针ღ◈✿,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后于1999年6月28日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ღ◈✿,为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和保持长期繁荣稳定ღ◈✿,提供了法律保障ღ◈✿。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ღ◈✿,扩大基层民主ღ◈✿,制定了选举法ღ◈✿、代表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ღ◈✿、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ღ◈✿。在涉及国家领域ღ◈✿、国家象征ღ◈✿、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ღ◈✿,制定了国防法ღ◈✿、领海和毗连区法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ღ◈✿、国旗法ღ◈✿、国徽法ღ◈✿、国籍法ღ◈✿,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ღ◈✿、戒严法ღ◈✿、国家赔偿法等ღ◈✿。
今后ღ◈✿,在宪法相关法律方面ღ◈✿,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主要有ღ◈✿: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法律ღ◈✿,主要是制定立法法ღ◈✿、监督法等ღ◈✿,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ღ◈✿、规范化轨道(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ღ◈✿。监督法草案已于2002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ღ◈✿。二是进一步完善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ღ◈✿,制定新闻法ღ◈✿、出版法ღ◈✿、结社法等ღ◈✿。三是制定进一步规范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ღ◈✿,主要是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ღ◈✿,制定有关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律ღ◈✿,进一步适应国家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ღ◈✿,使机构设置ღ◈✿、职权划分和人员编制法律化ღ◈✿、规范化ღ◈✿。四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ღ◈✿,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了修改决定)ღ◈✿。
我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20件(1999年4月统计数字ღ◈✿。新的统计为22件)ღ◈✿。在民事法律方面ღ◈✿,制定了民法通则ღ◈✿、合同法ღ◈✿、担保法ღ◈✿、拍卖法ღ◈✿、商标法ღ◈✿、专利法ღ◈✿、著作权法以婚姻法ღ◈✿、继承法ღ◈✿、收养法等ღ◈✿。涉及土地ღ◈✿、采矿及其他专项财产权等民法规范ღ◈✿,在有关单行法中也作出了规定ღ◈✿。在商事法律方面ღ◈✿,制定了公司法ღ◈✿、合伙企业法ღ◈✿、证券法ღ◈✿、保险法ღ◈✿、票据法戶田惠梨香ღ◈✿、海商法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商业银行法ღ◈✿、企业破产法(试行)等ღ◈✿。
上述法律的制定ღ◈✿,确立和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财产权制度和适合中国国情的人身权制度ღ◈✿,同时ღ◈✿,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共同规则的重要法律也有了一定的基础ღ◈✿。但从客观需要来看ღ◈✿,还有一些民事商事方面的重要法律要抓紧制定ღ◈✿,有些法律需要进行修改ღ◈✿。从民事法律方面看ღ◈✿,一是制定物权法ღ◈✿。它是调整公民ღ◈✿、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ღ◈✿。二是修改婚姻法(对婚姻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修改决定)ღ◈✿。三是在我国有关物权ღ◈✿、债权ღ◈✿、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法律逐步完备的基础上ღ◈✿,抓紧编纂ღ◈✿、制定民法典ღ◈✿。四是修改商标法ღ◈✿、专利法ღ◈✿、著作权法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专利法已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修改决定ღ◈✿;对商标法ღ◈✿、著作权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分别通过了修改决定)ღ◈✿。从商事法律方面看ღ◈✿,一是需要制定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ღ◈✿、合作经济组织法ღ◈✿、商事登记法等ღ◈✿,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ღ◈✿。二是制定信托法(信托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ღ◈✿、商业秘密保护法ღ◈✿、期货交易法等ღ◈✿,以建立我国的信托制度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ღ◈✿,并逐步建立规范的期货市场ღ◈✿。三是修订企业破产法ღ◈✿,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ღ◈✿。
我国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60件(1999年4月统计数字ღ◈✿。新的统计为66件)ღ◈✿。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ღ◈✿、加强内部监督方面ღ◈✿,制定了行政处罚法ღ◈✿、行政监察法ღ◈✿;在国防ღ◈✿、外交方面ღ◈✿,制定了兵役法ღ◈✿、预备役军官法ღ◈✿、军事设施保护法ღ◈✿、人民防空法ღ◈✿、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ღ◈✿、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ღ◈✿、缔结条约程序法等ღ◈✿;在公安ღ◈✿、国家安全方面ღ◈✿,制定了人民警察法ღ◈✿、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ღ◈✿、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ღ◈✿、枪支管理法ღ◈✿、消防法ღ◈✿、国家安全法ღ◈✿、保守国家秘密法等ღ◈✿;在教育ღ◈✿、科学技术ღ◈✿、文化ღ◈✿、卫生ღ◈✿、体育等方面ღ◈✿,制定了教育法ღ◈✿、义务教育法ღ◈✿、职业教育法ღ◈✿、高等教育法ღ◈✿、教师法ღ◈✿,科学技术进步法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ღ◈✿、农业技术推广法ღ◈✿、文物保护法ღ◈✿、母婴保健法ღ◈✿、传染病防治法ღ◈✿、执业医师法ღ◈✿、献血法ღ◈✿、体育法等ღ◈✿;在司法行政方面ღ◈✿,制定了律师法ღ◈✿、监狱法ღ◈✿;在环境保护方面ღ◈✿,制定了环境保护法ღ◈✿、海洋环境保护法ღ◈✿、大气污染防治法ღ◈✿、水污染防治法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ღ◈✿。
今后ღ◈✿,需要抓紧完善行政法方面的基础性法律ღ◈✿,一是制定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法ღ◈✿,在形成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之前ღ◈✿,可先分别制定行政许可法ღ◈✿、行政收费法ღ◈✿、行政强制措施法ღ◈✿、行政复议法等(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ღ◈✿;行政许可法草案已于2002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ღ◈✿。二是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ღ◈✿,建设一支高素质ღ◈✿、专业化和清正廉洁的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ღ◈✿,需要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国家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律ღ◈✿。三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ღ◈✿,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ღ◈✿、荒漠化防治法ღ◈✿、环境影响评价法ღ◈✿、放射性污染防治法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ღ◈✿、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ღ◈✿;防沙治沙法已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ღ◈✿;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ღ◈✿;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ღ◈✿;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ღ◈✿。四是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和国防建设ღ◈✿,制定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ღ◈✿、国防动员法ღ◈✿。
我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48件(1999年4月统计数字ღ◈✿。新的统计为52件)ღ◈✿。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ღ◈✿,制定了预算法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审计法ღ◈✿、中国人民银行法ღ◈✿、价格法ღ◈✿、税收征收管理法等ღ◈✿;在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ღ◈✿,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ღ◈✿、产品质量法ღ◈✿、广告法等ღ◈✿;在扩大对外开放ღ◈✿,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ღ◈✿,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ღ◈✿、外资企业法ღ◈✿、对外贸易法等ღ◈✿;为了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ღ◈✿,制定了农业法ღ◈✿、铁路法ღ◈✿、民航法ღ◈✿、公路法ღ◈✿、电力法ღ◈✿、煤炭法ღ◈✿、建筑法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ღ◈✿;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ღ◈✿,制定了森林法ღ◈✿、草原法ღ◈✿、水法ღ◈✿、矿产资源法ღ◈✿、土地管理法等ღ◈✿。此外ღ◈✿,还制定了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的标准化法ღ◈✿、计量法ღ◈✿、统计法ღ◈✿、测绘法等ღ◈✿。
经济法方面的法律ღ◈✿,下一步需要制定和修改的主要是六个方面ღ◈✿:一是为了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ღ◈✿、监督和营运机制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ღ◈✿,需要制定国有资产法ღ◈✿。二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ღ◈✿,维护国家外汇秩序和货币市场秩序ღ◈✿,需要制定外汇管理法ღ◈✿、信贷法ღ◈✿、投资基金法等(投资基金法的名称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ღ◈✿,该草案已于2002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ღ◈✿。三是为了规范税收行为ღ◈✿,整顿税收秩序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ღ◈✿,合理地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ღ◈✿,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ღ◈✿,并对目前近20个税种分别制定法律ღ◈✿。四是继续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ღ◈✿,需要制定招标投标法ღ◈✿、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ღ◈✿;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ღ◈✿、反垄断法ღ◈✿、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等ღ◈✿。五是继续完善产业振兴和发展方面的法律ღ◈✿,需要制定港口法ღ◈✿、电信法(上述2件已列入规划)ღ◈✿、原子能法等ღ◈✿。六是随着我国将加入世贸组织和对外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ღ◈✿,需要研究将内资ღ◈✿、外资所适用的规则逐步并轨ღ◈✿,在适当的时机ღ◈✿,将几个涉外企业法律合并修改为外商投资法ღ◈✿。
我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2件(1999年4月统计数字ღ◈✿。新的统计为14件)ღ◈✿。为了建立稳定ღ◈✿、和谐的劳动关系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ღ◈✿,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ღ◈✿,制定了劳动法ღ◈✿。为了加强劳动安全保护ღ◈✿,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ღ◈✿。为了加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ღ◈✿,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ღ◈✿、未成年人保护法ღ◈✿、妇女权益保障法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ღ◈✿。为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ღ◈✿,规范其活动ღ◈✿,制定了工会法ღ◈✿、红十字会法ღ◈✿。
在社会法方面ღ◈✿,当前急需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ღ◈✿,一是制定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ღ◈✿,对医疗保险ღ◈✿、养老保险ღ◈✿、失业保险ღ◈✿、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作出法律规范ღ◈✿。二是就社会福利ღ◈✿、社会救济ღ◈✿、优抚安置等方面作出法律规范ღ◈✿。三是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和重大事故控制等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ღ◈✿;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ღ◈✿。
我国在原刑法及一批有关刑事处罚补充规定的基础上ღ◈✿,重新修订了刑法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ღ◈✿。刑法典基本可以适应惩治犯罪ღ◈✿,保护人民ღ◈✿,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ღ◈✿,维护社会秩序ღ◈✿,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ღ◈✿。今后ღ◈✿,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ღ◈✿,可以对这部刑法典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等刑事法律为11件)ღ◈✿。
我国已制定诉讼程序法以及非诉讼程序法5件(1999年4月统计数字ღ◈✿。新的统计为7件)ღ◈✿。为了规范诉讼活动ღ◈✿,使司法机关能够查明事实ღ◈✿,正确运用法律ღ◈✿,保证民事ღ◈✿、刑事ღ◈✿、行政等实体法的执行ღ◈✿,已经制定了民事诉讼法ღ◈✿、刑事诉讼法ღ◈✿、行政诉讼法ღ◈✿,对保护公民ღ◈✿、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ღ◈✿,打击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ღ◈✿,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ღ◈✿,发挥了重要作用ღ◈✿。我国的诉讼法律ღ◈✿,反映了人民的意见ღ◈✿,体现了时代精神ღ◈✿,实现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化ღ◈✿、民主化ღ◈✿、现代化ღ◈✿,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ღ◈✿。此外ღ◈✿,为了简便ღ◈✿、快捷地处理经济纠纷ღ◈✿,规范非诉讼程序ღ◈✿,还制定了仲裁法ღ◈✿。上述法律的制定ღ◈✿,能够较好地适应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的需要ღ◈✿。下一步需要制定引渡法ღ◈✿、海事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引渡法已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ღ◈✿;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ღ◈✿。
从上述分析看ღ◈✿,7个法律部门现有的法律已初具规模ღ◈✿,但需要制定的法律和需作重大修改的法律还有相当的数量ღ◈✿,初步考虑约有100件左右(此数字是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时ღ◈✿,根据立法规划所列项目提出的数字ღ◈✿。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努力ღ◈✿,已经制定ღ◈✿、修改和提交审议了81件)ღ◈✿。其中有一些重要的法律ღ◈✿,如立法法ღ◈✿、监督法ღ◈✿、新闻法ღ◈✿、出版法ღ◈✿、结社法ღ◈✿、物权法ღ◈✿、行政程序法ღ◈✿、税收方面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等ღ◈✿,都是形成法律体系所必不可缺少的ღ◈✿。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目标和要求ღ◈✿,今后十二年立法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ღ◈✿。需要通盘考虑ღ◈✿,妥善安排ღ◈✿,有计划ღ◈✿、有重点ღ◈✿、有步骤地进行ღ◈✿,做到年度有计划ღ◈✿,五年有规划ღ◈✿,长远有纲要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本届的五年立法规划ღ◈✿。下一步需要拟订出一个统揽全局ღ◈✿,指导今后十二年立法工作的纲要ღ◈✿。
要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ღ◈✿。从立法实践来看ღ◈✿,法律起草中影响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的突出问题是有些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点不高ღ◈✿,主要表现为ღ◈✿:有的法律草案是由主管部门起草ღ◈✿,带有较强的部门利益和局限性ღ◈✿;有的法律的立项及草案起草缺乏事前的充分论证ღ◈✿,一些重大问题缺少实践经验ღ◈✿,客观条件不够成熟ღ◈✿;有的法律草案涉及重大的体制改革和深层次问题ღ◈✿,起草单位缺乏深入调查和全面把握ღ◈✿,无力从全局上进行研究和提出带有决策性的方案ღ◈✿。这些问题造成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产生较大分歧意见ღ◈✿,甚至长时间争论而难以通过ღ◈✿。为了改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戶田惠梨香ღ◈✿,一是对重要的立法项目ღ◈✿,应当继续统一组织力量起草ღ◈✿,实行立法工作者ღ◈✿、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ღ◈✿,取长补短ღ◈✿,集思广益ღ◈✿。二是对需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的法律ღ◈✿,主要由国务院组织起草ღ◈✿。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适当的方式参与起草的论证和有关调查ღ◈✿。三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ღ◈✿,人大专门委员会有重点ღ◈✿,有选择地承担有关法律的起草任务ღ◈✿,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法律起草部门的经常性联系ღ◈✿,督促法律起草部门按时完成起草任务ღ◈✿。四是在草案拟定过程中ღ◈✿,对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提出的重大问题ღ◈✿,应及时报到较高决策层进行研究ღ◈✿,以确定法律草案的工作方向ღ◈✿,力求使一些复杂的问题在提交审议前得到较好的解决ღ◈✿。
为了提高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效率和质量ღ◈✿,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案的审议制度ღ◈✿。一是坚持法律案要一般实行三审的制度ღ◈✿。提出法律案的部门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提供比较详细的说明和有关的参考材料ღ◈✿。二是审议法律案时ღ◈✿,要围绕难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乃至进行辩论ღ◈✿,除分组审议外ღ◈✿,对一些重大问题可以进行大会讨论ღ◈✿,并要求有关部门到会提供背景情况和有关资料ღ◈✿,听取有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的意见ღ◈✿。在法律草案的修改过程中ღ◈✿,要做好草案修改的协调工作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ღ◈✿。协调工作也需要规范化ღ◈✿,讲求效率和实效ღ◈✿。根据常委委员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ღ◈✿,法律委员会要做好统一审议的工作ღ◈✿。三是完善立法中的修正案制度ღ◈✿。对法律草案中的重要规定分歧意见较大ღ◈✿、又是实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ღ◈✿,在反复进行协调仍难统一意见的情况下ღ◈✿,可以将不同意见作为修正案ღ◈✿,或者提出备选方案ღ◈✿,交付常委会以表决方式决定ღ◈✿。
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ღ◈✿,特别是注意听取基层的意见和不同意见ღ◈✿。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ღ◈✿,对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ღ◈✿,在制定过程中继续公布于众ღ◈✿,广泛征集意见ღ◈✿。要使立法过程成为一种深入了解民情ღ◈✿,充分反映民意ღ◈✿,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过程ღ◈✿。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层次的立法权限作了原则的规定ღ◈✿,但还不够具体ღ◈✿,有必要进一步作出明确划分ღ◈✿,并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加以确定(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我国的立法制度ღ◈✿、立法权限ღ◈✿、立法程序ღ◈✿、法律解释以及适用与备案等ღ◈✿,作出了统一的规定ღ◈✿。本文的下述部分是在1999年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ღ◈✿。
1.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划分ღ◈✿。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事项ღ◈✿,一般认为应包括ღ◈✿:有关国家主权方面的立法ღ◈✿;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的立法ღ◈✿;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ღ◈✿、地方人大和国务院ღ◈✿、中央军委ღ◈✿、最高人民法院ღ◈✿、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职权及相互关系的立法ღ◈✿;有关刑事法律制度ღ◈✿、民事法律制度和国家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ღ◈✿;有关国防ღ◈✿、外交方面的立法ღ◈✿;有关国家财政ღ◈✿、税收制度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国家的统一历法ღ◈✿、标准ღ◈✿、计量方面的立法等ღ◈✿。上述立法事项ღ◈✿,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之间如何划分ღ◈✿,还有待继续研究确定若干基本界限ღ◈✿。
2.关于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ღ◈✿。一种意见认为ღ◈✿,宪法规定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ღ◈✿,在未制定法律或法律对某些方面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ღ◈✿,国务院无权制定这些方面的行政法规ღ◈✿。另一种意见认为ღ◈✿,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管理各项事务的职权ღ◈✿,也应当看作是制定各方面行政法规的依据ღ◈✿。可以考虑ღ◈✿,行政法规制定权采取授权加职权的原则ღ◈✿。一是制定行政法规要有宪法ღ◈✿、法律的明确ღ◈✿、具体的授权ღ◈✿;二是要在宪法ღ◈✿、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ღ◈✿,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ღ◈✿。
3.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ღ◈✿。一种意见认为ღ◈✿,凡属中央专属立法事项ღ◈✿,地方未经授权不得立法ღ◈✿,但地方可以为执行中央的立法而制定实施办法ღ◈✿。对不属于中央专有的立法事项ღ◈✿,中央和地方都可以立法ღ◈✿,但中央享有优先权ღ◈✿。另一种意见认为ღ◈✿,地方立法除了这种从属性之外ღ◈✿,还要强调自主性ღ◈✿。自主性表现为在下述三个方面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ღ◈✿:一是在中央尚未立法的领域ღ◈✿,本地区又迫切需要的ღ◈✿;二是中央正在酝酿立法ღ◈✿,但需要一个调研ღ◈✿、论证过程ღ◈✿,本地区又迫切需要而条件已成熟的ღ◈✿;三是属于本地区一些特殊性的问题ღ◈✿,需要独立解决的ღ◈✿。在我国的法律尚未完备的情况下ღ◈✿,后一种意见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ღ◈✿,并为立法提供实践经验ღ◈✿。但从长远来看ღ◈✿,前一种意见应作为一般原则ღ◈✿,各地的特殊情况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考虑ღ◈✿。
4.关于授权立法的规范化ღ◈✿。1979年以来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作出了若干个授权决定ღ◈✿,对于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ღ◈✿。但这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存在着一些问题ღ◈✿:一是授权太笼统ღ◈✿,不够具体ღ◈✿。二是没有规范被授权立法的地位和立法程序ღ◈✿。三是没有规定时限ღ◈✿。四是缺少对授权立法的监控ღ◈✿。1985年全国人大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中ღ◈✿,虽然规定了备案制度ღ◈✿,但哪些是根据授权制定的并不清楚ღ◈✿,因此都未备案ღ◈✿。
授权立法被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普遍运用ღ◈✿,我国也必须重视和充分有效地运用授权立法手段ღ◈✿。因此ღ◈✿,需要完善授权立法ღ◈✿,将其规范化ღ◈✿、制度化ღ◈✿。要考虑解决以下几个问题ღ◈✿:一是确定授权主体的资格和授权权限ღ◈✿。授权机关只能就自身享有立法权的事项向下授权ღ◈✿。二是界定能够授权的范围ღ◈✿,属于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不能授权立法ღ◈✿;三是授权要具体ღ◈✿,包括授权目的ღ◈✿、授权的事项范围ღ◈✿、授权立法的形式ღ◈✿、效力及适用范围ღ◈✿、授权的有效期限ღ◈✿、授权的监督方式和相应的监督程序等ღ◈✿。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ღ◈✿,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欢迎来到公海 欢迎来到赌船!ღ◈✿,ღ◈✿。从近几年的情况看ღ◈✿,有些规范性文件出现了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问题ღ◈✿,这主要是因为备案审查等立法监督的制度不够完备ღ◈✿。需要对立法监督工作采取以下措施ღ◈✿:
1.对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作出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ღ◈✿。即法律优于法规ღ◈✿、规章ღ◈✿;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性法规ღ◈✿;地方性法规优于本地方政府规章ღ◈✿;地方性法规与各部委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ღ◈✿。同时明确同一层次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ღ◈✿,即ღ◈✿:后法优于前法ღ◈✿,特别法优于普通法ღ◈✿,法律不溯及既往ღ◈✿。
2.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ღ◈✿,加强对备案法规的审查ღ◈✿。法律规定必须上报备案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ღ◈✿,应视为未完成法定的程序ღ◈✿。要认真核查和纠正不报ღ◈✿、漏报的问题ღ◈✿,严肃备案责任制度ღ◈✿。鉴于备案的法规数量相当大ღ◈✿,需要研究加强对备案法规的审查工作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ღ◈✿,充实机构和人员ღ◈✿。还可以考虑规定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有关法规ღ◈✿、规范性文件同宪法ღ◈✿、法律相抵触时ღ◈✿,有权提出申诉ღ◈✿,有关机关应当进行审查ღ◈✿。
3.人大常委会应行使改变和撤销权ღ◈✿。要明确行使改变和撤销权的条件和规范ღ◈✿。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ღ◈✿、超越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ღ◈✿,以及同一层次的规范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行政法规ღ◈✿、地方性法规ღ◈✿,应当作出撤销或改变的决定ღ◈✿。撤销是撤销整个规范性文件ღ◈✿,还是撤销其中有抵触的部分ღ◈✿,以及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在撤销前的实施效力等问题ღ◈✿,也应当明确ღ◈✿。
4.对备案审查的标准加以具体化ღ◈✿。如何看待低层次法律规范同高层次法律规范是否发生抵触ღ◈✿,目前有几种意见ღ◈✿。一种意见认为ღ◈✿,应从严理解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ღ◈✿,法律已有原则规定的ღ◈✿,法规或规章违背了法律原则就是抵触ღ◈✿;另一种意见认为ღ◈✿,应从宽理解ღ◈✿,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ღ◈✿,法规或规章作出与之相反的规定的戶田惠梨香ღ◈✿,才是抵触ღ◈✿。有些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法律作一些变通ღ◈✿,不应作为抵触处理ღ◈✿。再一种意见认为ღ◈✿,理解抵触原则应从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加以界定ღ◈✿,如法规ღ◈✿、规章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ღ◈✿,增加公民的义务ღ◈✿、扩大国家机关的权力ღ◈✿,应视为与法律相抵触ღ◈✿。如果是扩大公民的权利或严格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ღ◈✿,不应作为抵触处理ღ◈✿。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一般都存在着强制性的规范和非强制性的规范ღ◈✿,另外对有些事项是允许还是限制也未作明示性规定ღ◈✿,因此ღ◈✿,审查是否发生抵触问题ღ◈✿,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判断ღ◈✿。作为一般原则ღ◈✿,应当是根据立法原意加以确定ღ◈✿。
立法解释是立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形式ღ◈✿,其任务是对法律规定的原意作出解释ღ◈✿,进一步明确界限ღ◈✿,使法律规范便于执行ღ◈✿。同时ღ◈✿,立法解释对于纠正执法中的错误理解和适用问题ღ◈✿,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ღ◈✿。近些年来法律解释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ღ◈✿,立法解释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实施法律的需要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年来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法律解释的为数甚少ღ◈✿。由于立法解释工作薄弱ღ◈✿,使司法解释的量比较大ღ◈✿,其中具有明显的立法性质ღ◈✿,如司法机关针对有些民事ღ◈✿、刑事等法律发布的解释ღ◈✿,规定了一些实体性的内容ღ◈✿,也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解释出现矛盾ღ◈✿。今后ღ◈✿,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ღ◈✿,将它作为一项经常的立法活动ღ◈✿。可考虑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整理和列出需要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问题ღ◈✿,分两类处理ღ◈✿:一是从一些地方ღ◈✿、部门就如何理解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询问中ღ◈✿,挑选一些对实施法律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ღ◈✿,形成立法解释性文件ღ◈✿,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ღ◈✿。二是对有些法律规定的含义各方面争议较大ღ◈✿、难于实施ღ◈✿、必须进行立法解释的ღ◈✿,由立法机关进行系统研究作出立法解释ღ◈✿。
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ღ◈✿,制定和修改法律ღ◈✿,需要有系统的理论指导ღ◈✿。许多法律只有从法理上加以研究ღ◈✿,才能搞清楚ღ◈✿。特别是重要的基本法律ღ◈✿,更必须联系法学理论进行研究ღ◈✿。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问题解决不了ღ◈✿,也往往与法理上没有搞清楚有关ღ◈✿。我国立法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ღ◈✿,应当以马列主义ღ◈✿、毛泽东思想ღ◈✿、邓小平理论为指导ღ◈✿,认真进行总结ღ◈✿,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ღ◈✿,指导立法工作ღ◈✿。
立法是一项政治性ღ◈✿、专业性ღ◈✿、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ღ◈✿。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ღ◈✿、业务素质都比较高ღ◈✿,能够从政治上ღ◈✿,从全局和长远角度把握政策公海赌赌船710app网站首页欢迎您ღ◈✿,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ღ◈✿、基本专业知识和立法工作经验的立法专业队伍ღ◈✿。目前ღ◈✿,我国立法工作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个要求ღ◈✿,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专业队伍建设ღ◈✿。原有队伍要加强培训ღ◈✿。新增立法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资格要求ღ◈✿。
从现在起到2010年ღ◈✿,只有十二年时间ღ◈✿。在这段时间里ღ◈✿,要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非常艰巨的任务ღ◈✿。在建筑这一社会主义法律大厦的过程中ღ◈✿,必然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ღ◈✿,需要解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历史上未曾有的各种新课题ღ◈✿。要保证如期实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ღ◈✿,最关键的是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ღ◈✿。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ღ◈✿,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ღ◈✿,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ღ◈✿。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ღ◈✿,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ღ◈✿。
我们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ღ◈✿,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ღ◈✿,努力完成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光荣任务ღ◈✿。
(作者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ღ◈✿,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还有ღ◈✿:顾昂然ღ◈✿、甘子玉ღ◈✿、于友民ღ◈✿、王利明ღ◈✿、王叔文ღ◈✿、王家福ღ◈✿、厉以宁ღ◈✿、乔晓阳ღ◈✿、刘政ღ◈✿、刘海年ღ◈✿、吴志攀ღ◈✿、应松年ღ◈✿、张晋藩ღ◈✿、杨景宇ღ◈✿、姜云宝ღ◈✿、胡康生ღ◈✿、高铭暄ღ◈✿、程湘清)